案例-勞務中介還是勞務派遣
案情
2011年5月26日朱寶貴為出國至安哥拉勞務向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具有對外派遣勞務的資質)支付15000元,其中5000元為機票款、簽證費等;另外10000元為出國墊付款,約定出國勞務兩年期滿予以返還。2011年6月2日朱寶貴與五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對外派遣勞務的資質)簽訂了至安哥拉工作2年的勞務派遣和雇傭合同,約定每月的傭金結算標準及方式等。2013年6月5日朱寶貴返回中國境內,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與朱寶貴因工資、獎薪等發(fā)生爭議,申請勞動仲裁,后因雙方均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分歧
第一種意見: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將朱寶貴勞務中介給五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促使五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朱寶貴簽訂勞務派遣和雇傭合同,雙方成立勞動關系。朱寶貴因工資等發(fā)生勞動爭議與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無關,應當由用人單位五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意見: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是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五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勞動者朱寶貴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shù)瘸袚B帶賠償責任。
評析
勞務中介,在本質上是一種合同法上的居間行為,勞務介紹機構斡旋于用人單位與求職者之間,促使兩者成立雇用關系。勞務派遣,通常是指由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向用工單位派出該員工,使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要派單位的指揮、監(jiān)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兩者的區(qū)別:
1、法律關系不同。勞務中介與勞務派遣最主要的區(qū)別是勞務中介機構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務中介機構僅僅是促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在勞務中介活動中,提供介紹勞動工作機會的中介機構本身并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勞動關系,只是起到居間的作用;而在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單位必然是首先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然后將勞動者派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2、對價表現(xiàn)不同。在勞務中介中,除法定或約定無償外(比如那些勞動行政保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提供的無償?shù)膭趧罩薪榉⻊眨,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需分別依約給付居間報酬給勞務中介機構;而在勞務派遣當中,被派遣勞動者自勞務派遣單位處獲取工資,同時也在用工單位處取得其他的勞動報酬,另一方面,作為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用工費用給勞務派遣單位。
3、簽署合同不同。在勞務中介中,用工單位與勞務中介機構以及勞動者與勞務中介機構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居間關系,相應簽署的勞務中介合同是居間合同。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派遣單位要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約定勞務派遣派出方與使用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簽署勞動合同,而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則簽訂用工合同或勞務合同。
本案中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具有開展出國勞務派遣的資質,而五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朱寶貴與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未簽訂合同,向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支付的機票款、簽證費、出國墊付款等費用中不含有中介費用,并且朱寶貴的工資由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來結算。從中可以看出朱寶貴在工作上受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的管理,并安排至五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接受該公司的指揮、監(jiān)督,從事出國勞務,由此朱寶貴與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系。同時林海對外經濟合作公司通過不與朱寶貴簽訂合同,而讓五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之簽訂合同,是為了把自己裝扮成勞務中介公司,以逃避朱寶貴在勞務過程中發(fā)生勞動、侵權等糾紛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