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勞務派遣意見征集
2008年起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歷時四年爭議不斷,于今年6月迎來了第一次大修。7月6日起到8月5日的一個月間,《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了55萬多條意見,創(chuàng)下了我國有法案公開征求意見以來的最高紀錄。
此次《勞動合同法》的修訂,主要針對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的勞務派遣泛濫問題。修訂中爭議最大的,是否要對勞務派遣的范圍做出界定,是否要對勞務派遣做出從嚴規(guī)定。
現(xiàn)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將“一般”二字改為“只能”,并且對“三性”做出了明確界定。而對勞務派遣的從嚴規(guī)制,體現(xiàn)在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回歸行政審批制上,即將現(xiàn)行《勞動合同法》關于設立勞務派遣單位的條件,從僅限于50萬元注冊資本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改為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0萬元、應向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行政許可。
毋庸置疑,向勞務派遣“動刀”是必需的,但關鍵是必須找準病灶。在我們看來,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回歸行政審批制,顯然是找錯了病灶。對于勞務派遣,我們首先必須承認它在靈活用工、擴大就業(yè)等方面的優(yōu)勢。勞務派遣用工的擴大化,對企業(yè)而言,是其靈活用工、降低成本的必然選擇。企業(yè)有需求,市場就有供給。由誰來供給都是一樣,供給方作為市場上的商事主體,都會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行動。問題的關鍵在于,被派遣的勞動者究竟擁有什么樣的權利,他們的利益由誰來保護,他們的利益受到侵犯之時又由誰來承擔責任。
勞務派遣制度涉及三方主體,即勞務派遣公司、用人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的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有勞動合同關系、無勞動力提供之實,與用人單位有勞動力提供之實、無勞動合同關系,三者形成復雜的三方勞動用工關系,因此問題層出不窮,典型的有被派遣勞動者就業(yè)不穩(wěn)定、與正式工之間同工不同酬、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同等問題。如果把解決這些問題的思路,束縛于限制勞務派遣的發(fā)展上,顯然不合經濟發(fā)展的規(guī)律。
勞務派遣制度作為一種靈活的雇傭方式,順應企業(yè)的需求,立法不應該從扼殺需求、扼緊或切斷供給的角度去解決問題。事實上,勞務派遣中的被派遣勞動者,由于其并不隸屬于某一固定企業(yè),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是隸屬于社會的社會資源,他們需要的是社會層面的基本保障,如社會保障和福利機制、職業(yè)教育和培訓機制、高流動性的勞動力市場等。如果不從社會保障和制度配套的層面上予以根本性的立法補充和修改,單靠一部《勞動合同法》,必然無法實現(xiàn)跨越。
勞務派遣的問題,實際上折射出中國經濟社會體制的問題。面對問題,我們必須認真而深刻地思考:為什么勞務派遣制度會在我國遭遇困境?我們的各項制度是否已經為勞務派遣制度的施行打好基礎?即所謂“天時地利人和”是否已經具備?
勞務派遣的修法過程,實際上是各個利益團體的利益博弈過程:企業(yè)和地方政府是一大陣營,工會和勞動者是另一大陣營。然而,修法不能提倡“雙方對陣勇者勝”,只能尋找最大可能的雙贏。為此,政府所能做的,一是在立法中明確各方權利和職責;二是自己不要只收權、不承擔責任,把勞動者權益保護之責卸下或全部推給企業(yè),而要盡可能地架起疏通渠道,引導建立集體合同機制和其他相關配套機制。